《山西省商業零售企業促銷行為規范》(試 行)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商業零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促銷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為商業零售企業促銷行為的基本規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面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行業促銷行為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范所指的促銷行為,是指經營者為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所采取的各種形式的營銷措施。
第四條 經營者的促銷行為是一種營銷策略,是企業自主經營的市場行為。開展促銷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提倡經營者開展能夠讓消費者得到真正實惠的促銷活動。鼓勵經營者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人文促銷、文化促銷、服務促銷等活動。
第六條 經營者開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應當將活動范圍、詳細規則向消費者明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將促銷活動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范圍、方式、促銷規則,以及相關附加性條件等具體信息,在營業場所的入口處、店堂內等明顯、適當的位置,提前進行明示,并負責對消費者進行解釋,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實的信息。
(二)向消費者發布的促銷信息、活動規則,不得含有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義務;不得增加消費者的義務;不得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法定權利。不得以最終解釋權拒絕消費者的咨詢或做出任意解釋。
(三)已向公眾明示的促銷規則、時間、范圍等內容,不得在活動期間隨意變更或終止。
第七條 經營者開展以下形式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職業道德,保留促銷活動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
(一)打折讓利
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折扣率等有關情況。只能在原有價格基礎上進行打折讓利。
(二)購物返券
經營者應當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圍、時間、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關附加性條件等詳細內容。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選購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當日購買商品的行為結束之后,一般應不少于三個營業日,確保消費者的選擇權。禁止以虛構原價(虛構原價指所標示的原價不是本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價格)、虛假優惠折價的方式進行購物返券活動。
(三)價外饋贈
經營者應當如實明示饋贈物品的品名、規格、數量。不得饋贈假冒偽劣商品或借此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不得擅自虛化饋贈商品。
(四)有獎銷售
經營者應當明示其所設獎項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獎品種類、兌獎時間和方式等事項。獎金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可以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五)限時購物
經營者開展限期促銷活動,一般應不少于三個營業日。不得組織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傷害、秩序混亂的限時點、限商品數量或免費贈送的促銷活動;不得開展以低于進價的價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外)以及糧、油、鹽、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時購物活動。
(六)降價銷售
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使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降價標價簽或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七)積分返利
經營者應當明示積分商品范圍、購物時限、返利比例等具體規則。
(八)會員折扣
經營者應當明示會員資格的確認辦法、折扣比例、商品范圍及購物時限等,以合同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違約責任。
第八條 經營者開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應當如實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或文字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凡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的,不得標稱“全場”范圍的促銷活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商業促銷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以促銷優惠為由,遲延或拒絕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單據)、開具發票的要求。
第十一條 經營者采取促銷方式銷售商品或饋贈的物品,均應保證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嚴禁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及“三無”產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不得因采取促銷活動而隨意變更,不得因促銷活動減免接受服務者應享受的服務項目和內容,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與消費者達成的協議,承擔“三包”和售后服務的義務。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或服務,應依法承擔修理、退還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促銷活動的組織管理,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制定促銷活動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措施,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公共場所的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依據相關商業、服務業質量管理標準,設置由主要領導負責的服務質量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現場管理、消費者投訴受理、服務質量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條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消費者投訴反映的違反本規范的促銷行為,經核實,應當通過媒體予以公開披露。
第十七條 各相關行業協會應積極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工作,加強對會員企業促銷行為的行業自律監督,在行業內推廣實施本規范。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規范促銷行為,監督本規范的實施。政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應依法定職責,加強對經營者促銷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經營者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本規范自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來源:山西省商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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