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價格門”背后的反思
2011年的一開年,“家樂福”就被推到風口浪尖,因 “虛設原價”等行為,而涉嫌價格欺詐,以致媒體、業界評論對其討伐聲一片。
作為一家跨國超級零售連鎖企業,家樂福此舉,固然與其身份所不符。這里筆者并不想為家樂福正名什么!只是本著10多年零售業從業經歷,結合現狀,透視法律法規在現實施行中的糾結,多少能折射當下零售企業的少許無奈。
中國自1998年5月頒布實施《價格法》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又先后下發相關的條款解釋,最近的即是2006年4月于頒發的“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
筆者從業以來,見證了市場經濟的日趨繁榮,而營銷手段、消費者消費理念的變化側更是日新月異,使得參與了市場建設的經營者、執法者,多少能體會了“價格法規”條款執行中的“邊緣性”,筆者列舉三個經常涉及的敏感問題。
一、糾結的“原價”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發改價檢[2006]623號”文的解釋意見中“第4條”規定: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在實際經營中,此條款是商家最容易觸碰到的“紅線”,由于市場競爭激烈,要在促銷周期間隔上完全滿足“七日”的條件,似乎很難實現!現狀是商家每個“雙休日”都有促銷,而兩個“雙休日”的最大間隔也就是5天。
例如:某百貨在12月24日~26日開展圣誕節促銷活動,某品牌服裝8折優惠,27日恢復原價,4天后的元旦又開展新年促銷活動,力度更大,7折優惠,根據法規,該品牌服裝合規的做法是8折基礎上打7折,應該是5.6折,如果商家元旦后一周內再搞一個周年慶,此間間隔又沒有超過“七日”,那合規的做法是在5.6折的基礎再優惠,然后此舉又將有可能因為低于成本,而涉及“低價傾銷”行為。
二、“明碼標價”的尷尬
早在2000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第8號令]專門修訂通過了《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施行過程中,就“明碼標價”行為本身是執行非常的到位和規范,各零售企業均能采用了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價格簽/標價簽,按明碼標價的要求規范標識,所有基本元素能清晰規范的標明。
然而,隨著消費理念、消費者行業的變化,商家相互間競爭的加劇,“議價”行為在零售交易過程中己經非常的普及,小到日用品,大到家電、汽車等,均可以通過議價的方式爭取到額外優惠。所以明碼標價只是在基本面上規范發商家的基本經營行為,而不能做到與“成交價”一致。
“明碼標價”不能成為“成交價”的后果,就會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例如:某款全球知名品牌的家用電器,其廠商在中國市場統一標價是5000元,在正常情況下,顧客可以通過“議價”方式,爭取到500元的優惠,即事實成交價為4500元,然后,在廠家和商家在某促銷日是聯合促銷時,可以在市場統一標價5000元的基礎上打8折,即4000元可以成交。此舉立即涉嫌違反“發改價檢[2006]623號”文的解釋意見中“第4條”對“原價”的規定,因為在此之前的最低成交價是4500元,執行8折優惠的活動,應該是3600元。但是,如果某一商家要執行3600元的促銷價,不僅會受到來自行業協會、競爭對手、供貨商的壓力,同樣也會有可能因低于進貨成本,涉嫌“低價傾銷”行為。
零售業發展的速度遠快于法規知的普及速度,就目前很多零售業從業人員仍然認為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第8號令] 規范標示的“明碼標價簽”就是商品的“原價”,而執行人員的依法規解釋的“原價”是該商品活動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
雖然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針對“議價消費場所”均出臺了“網開一面”的諒解性政策,但至今仍無法消除施行過程中的尷尬。
三、自相矛盾的廣告“表述”
市場競爭的充分激烈是當下廣告泛濫的根源,由于廣告頻次高,發布渠道多,以致同一企業先后發布的兩則廣告,或者在不同媒體發布兩則廣告,廣告之間若套用條款的合規性來做解釋,仍然涉嫌價格違法或嫌欺。
近年來由于對法定假日的改革,經常會遭遇“兩節雙假”靠近的現象,例如:“中秋節”和“十一”國慶節僅間隔3~4天的時間,在“中秋節”促銷時商家發布的廣告則成了國慶節發布廣告的“罪證”。
部分商家為了宣傳和推廣方便,干脆從中秋節到國慶節只做一次促銷,但根據消費人群在不同時間點的區別,活動形式會略有變化,為了有效告知消費者,有“不差錢”的商家,甚至是天天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殊不知前一則廣告己成為后一則廣告的“罪證”,截取單日廣告,從法理上講,那就是一次獨立的促銷行為,而廣告的發布習慣又是從發布廣告的次日起表明活動日期(例:商家活動周期是9月26日至10月7日,9月31日當日發布的廣告活動時間一般不會注“9月26日~10月7日”,而是標注為“10月1日~7日”),而且,如果在一個大的促銷周期內,商家活動根據不同時期活動形式的不同,再分2~3個波次,廣告所發布的時間則會更細、更分散,而2則廣告發布的時間無法有7天的空隙期。
倘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筆者如此較真的邏輯去執行,商家如此自相矛盾的廣告“表述”,沒有哪一個商家能脫了干系。
最后回到家樂福此次的“價格門”事件,一方面暴露了少數零售企業自身管理出現了問題,是對消費者的一種不尊重行為,自然也就淡漠對員工的法律法規教育;另一方面,也值得業界乃至價格主管部門的反思,在零售業高速發展的背后,各項配套亦能否“與時俱進”?
(專供聯商網投稿 文/張加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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